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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光伏项目可网上备案,选址意见、土地预审、环评不再是前置条件

2022.10.26 编辑: 银洽新能源 点击:47

相对采用“核准制”的风电项目,光伏项目一直采用“备案制”,且可以进行网上备案。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上文可以可以看出,无论实行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均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而且,备案管理的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光伏项目为备案管理)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因此,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旧 规 定

原此前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政策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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